(一) 柱镜度及轴位的处方原则
1. ≤3岁的小儿,≤2.00D的散光可暂不配镜;>2.00D应部分矫正;
2. 4-10岁的小儿: I 散光≤1.00D,视力在正常范围内的,可不配;若视力低于正常值,需要配镜的, 散光应尽量予以足矫; II 散光大于1.00D,都应配镜,防止弱视发生; III 中 低度散光,配镜时应倾向足矫; IV 高度散光,可分次矫正,初次配镜度数不应少于柱镜度的2/3;
3. 10岁-40岁: I 散光≤1.00D,没有模糊和疲劳症状的,可不配镜;如有症状,需要配镜的, 散光应尽量予以足矫; II 散光>1.00D,应尽量足矫,尤其是有视疲劳症状的病人;如散光较高,可分 次矫正;
4. >40岁:此年龄段散光可能经常发生变化,应充分考虑病人的适应情况,可予以适 当欠矫;
5. 凡柱镜度降低,应根据等效球镜度的原则调整球镜度;
【参考例子】
验光度数为:-1.00/-4.00×180,如配镜时将柱镜降低至-3.00D,球镜度应增加至-1.50D,即:-1.50/-3.00×180;
6. 逆规散光和斜轴散光:根据适应情况尽量予以足矫;
7. 散光轴位可稍作调整,原则上不要大于15°;
8. 有屈光科或眼肌科配镜意见的,按专科意见进行配镜。
(二) 球柱镜的处方原则
如果散光的等效球柱镜度为正,类似远视眼,可考虑适当降低正球镜度,保留生理性调节。以下内容仅涉及球镜度的调整,柱镜的处方原则请参见之前所述。
1. 单纯远视散光/复性远视散光 等效球镜度为正,可考虑降低球镜度,保留生理性调节;应以等效球镜度作为依据:可降低的最大正镜度为等效球镜度,但一般不宜超过等效球镜度的一半;
【参考例子】
8岁小儿,验光度数为+2.00×90; 等效球镜度为+1.00D,可保留生理性调节,可降低的最大正镜度为+1.00D,但一般不宜超过+0.50D. 假设柱镜足矫,以下处方都是正确的:
球镜度足矫: +2.00×90 球镜度降低+0.25D:-0.25/+2.00×90; 球镜度降低+0.50D:-0.50/+2.00×90; 也可通过降低正柱镜的形式保留生理性调节,但不建议单纯为保留生理性调节而降低柱镜度,柱镜度是否调整应参照之前所述的处方原则考虑。
2. 单纯近视散光/复性近视散光 等效球镜度为负,不考虑保留生理性调节的问题;
3. 混合性散光 此类散光的等效球镜度可能为正,为零,或为负,在进行处方时要区别对待: 等效球镜度为负:不可降低正镜度; 等效球镜度为零:不可降低正镜度; 等效球镜度为正:可考虑降低正镜度;

【参考例子】
① 8岁小儿,验光度数为:+0.75/-2.00×180 等效球镜度为-0.25D,不能降低任何正球镜度。 假设柱镜足矫,正确处方为: +0.75/-2.00×180
② 8岁小儿,验光度数为:+1.00/-2.00×180 等效球镜度为零,不能降低任何正球镜度。 假设柱镜足矫,正确处方为: +1.00/-2.00×180
③ 8岁小儿,验光度数为-0.50/+2.00×90 等效球镜度为+0.50D,可保留生理性调节,可降低的最大正镜度为+0.50D,但一般不宜超过+0.25D。 假设柱镜足矫,以下处方都是正确的: 球镜度足矫: -0.50/+2.00×90 球镜度降低+0.25D:-0.75/+2.00×90
(三) 散光眼应如何戴镜
1. 10岁或以下小儿,为防治弱视,应经常戴镜;
2. 10岁以上,﹥1.50D的散光,应经常戴镜;
3. ≤1.50D的散光,无疲劳症状的,应结合球镜度而定,可参见远视眼和近视眼的戴 镜方式;
4. 有视疲劳的散光病人,应经常戴镜;